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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全国第一起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该侵权案件的判决,表明法院对AI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创新裁判规则,明确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赔偿承诺”并非服务提供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有过错才担责”的规则,设计出一套层次分明、可以操作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对当前快速发展的AI行业合规管理、监管治理和风险防范将产生深远影响。
2025年6月,梁某使用某AI应用程序查询高校报考信息,结果AI提供了某高校的不准确信息。在梁某指出错误后,AI的回应是“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您可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提供高校官网招生信息佐证后,AI才承认生成不准确信息,梁某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AI提供公司,要求被告赔偿9999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生成式AI生成的“承诺”信息是否构成人工智能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否可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相关纠纷应适用何种侵权责任规则,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与意思表示。作为我国首例因生成式AI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AI在对话中“说出”的内容能否被理解为平台的真实意思,当错误信息来自模型的“幻觉”,而非人为编造,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平台应如何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法院的判决为生成式AI在现实场景中的使用划分出清晰的司法边界。在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厘清了一个核心争议:生成式AI在对话中生成的“承诺”信息,究竟能否构成其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或被视为平台运营者的意思表示。这实质上涉及AI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在现行法律下,AI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也不能被视为平台的“代理人”或“传声筒”。即便AI在对话中作出了承诺式回应,也不能理解为平台真实意愿的表示,即便AI在对话中生成了“赔偿承诺”,也不足以让平台受到合同或承诺的约束,AI系统带来的利益和风险,最终都应当由人来承担。
侵权责任适用规则及过错认定。在生成式AI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前提下,如何依法合理认定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本案判决的一大亮点。在责任类型方面,法院界定了生成式AI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院认为,案涉生成式AI属于服务而非产品,不应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而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AI生成不准确信息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责任认定需考察平台是否存在过错。针对原告主张信息不准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应审查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通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AI服务提供者明确责任边界。原告主张受到的侵害是因信息不准确,致其受误导错失报考机会,额外产生信息核实成本、维权成本等,不能依据权益本身被侵害而认定行为的非法性,应当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如果平台已在界面提醒“AI生成内容仅供参考”,采取了必要措施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没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生成式AI本质上是基于概率的语言模型,其“幻觉”是当前技术条件下难以避免的固有特性,不能要求服务提供者对所有输出结果承担责任。被告已通过欢迎页、用户协议、交互界面等多处显著标注“本回答由AI生成,仅供参考”,已尽到违法信息审查、功能局限提示、技术可靠性保障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决不构成主观过错,清晰界定了AI运营商的责任边界。(作者:薛兴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