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央视网消息(记者/杜安琪):近期,多起员工离职后被起诉归还个人社交账号的案件引发关注。有报道称,河南某商贸公司的员工熊某,在职期间将个人微信号用于公司业务对接及账款往来,离职后公司却称该微信号是公司财产,要求归还通过该微信号获取的不当得利。
如今,员工用个人社交账号处理公司事务已经十分常见。很多公司的客户沟通、业务对接、资金转账工作,都会用员工的个人社交账号完成。但是,社交账号不仅是工作中的沟通工具,更与员工本人直接关联。因此,离职后员工使用的社交账号应该归属于谁的问题,也容易引发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教授表示,在数字时代,劳动者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混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劳动纠纷案件。员工离职以后社交账号的归属问题,应该综合考虑账号注册时所使用的身份、注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约定。原则上,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把个人的账号用于企业的经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尹少成分析,员工使用个人社交账号来开展公司业务,必然会获得大量的客户信息、业务沟通记录,甚至资金转账等。用人单位应该使用单位名下的手机号进行注册,避免员工用个人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用于单位日常工作。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工作账号,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新闻+》记者:离职后,员工使用的社交账号应该归属于谁?
沈建峰:数字时代,劳动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混同。这就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案件类型和纠纷类型。
员工离职以后社交账号的归属问题,我觉得应该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要看注册时所使用的身份。如果使用的是员工的身份信息,那原则上账号应当归属于员工。有些账号注册具有唯一性或者稀缺性,需要使用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等特定身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个人所注册的账户归属单位,那将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使用社交媒体,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应当是比较严重的。
第二,应当考虑注册的目的。如果注册社交媒体使用的身份是不确定的,不需要用身份证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重点看注册的目的。如果注册是为了用人单位的经营和工作,尤其是在用人单位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之下注册的社交媒体账号,那账号应当归属用人单位。
第三,要看当事人的约定。在注册使用的身份不具有特定性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提前有过约定,比如经营者提前安排和规划了账号的使用和归属情况,那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社交账号的归属问题。
《新闻+》记者:员工个人账号中,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无法区分怎么办?
沈建峰:有些情况下,账号中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会出现混同。比如在我们社交账号的通讯录、好友目录里面,有一些人纯粹是在工作中认识的,但是因为长期的工作上的合作,已经产生私人交往。这些信息可能既是个人信息,同时也是商业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劳动者保留这些信息。因为它已经有私人交往的价值了,不能因为劳动者离职了,工作中接触、认识的朋友就都不能来往了。但是应当有一个限定和前提,就是这些信息仅能用于私人交往,不能用作商业经营。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把客户目录泄露给其他公司,可能会涉嫌商业秘密的侵害。
《新闻+》记者:员工个人账号中涉及工作的信息,离职后应该如何处理?
沈建峰:一方面,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时候,应当将这些信息以拷贝、存档的方式转交给用人单位,对应该删除的工作信息进行删除。对于不能删除的信息,劳动者应当尽到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这更多是一种源自诚信原则的后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劳动者还应当尽到通知的义务。如果账号上的很多客户需要继续通过这个账号与公司保持联系,劳动者应当告诉这些客户账号变更的情况。这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个后合同义务。
《新闻+》记者:员工是否应该将个人账号用于工作?怎样避免社交账号造成纠纷?
沈建峰:如果社交账号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那么原则上,账号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提供。因为在劳动关系里面,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生产工具和劳动条件让劳动者提供劳动,这是一项基本义务。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把个人的账号用于企业的经营,劳动者也没有义务配合。
但是,在劳动关系里面,劳动者还对用人单位有照顾、保护的义务,即附随义务。所以,出于工作上的便利,偶尔使用一下个人账号进行工作,也并非完全不可以。
尹少成:应当如何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呢?我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是用人单位应要求员工使用单位名下的手机号进行注册,或者直接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工作专用的社交账号,避免员工使用个人手机号注册社交账户并用于单位日常工作。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工作账号,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二是在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就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用社交账号的归属,或者要求员工离职时应当履行何种协助义务。这样即便发生纠纷,也能够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