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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等部门公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全链条治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近日共同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向社会公开发布案例,是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妇女儿童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和力量,依法依规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妇女儿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介绍说,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聚焦法律贯彻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发展原则,凸显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成效。
据了解,十大案例涉及女职工孕期被解约、延长产假落实不到位、遭受丈夫暴力、离婚藏匿争夺孩子、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编造不实信息诽谤妇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滥用药物等热点难点问题。案例运用多种方式,链接各方资源,化解个案矛盾纠纷。很多案件中,办案单位从个案出发,以案为鉴,以点带面,查找问题根源,推动制度完善,促进社会治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行为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行为开始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由于网络造谣、诽谤、侮辱行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极易形成热点,迅速发酵成为网暴行为。被害人在确认加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维权成本高。一些侮辱、诽谤行为还会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此次公布的“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正是一起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中的图片,下载并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此外,吴某某还曾以上述手段捏造不实信息,对被害人闵某进行网络诽谤。本案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办案机关展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现实生活扩展到网络生活,更加全面、立体。同时,本案的宣判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传统意义上,侮辱、诽谤这一类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此类案件原则上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谈及为何要在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中适用公诉程序,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唐虎梅分析指出,对于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依法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起诉。本案是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被告人为博取网络流量,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引发大量负面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
公益诉讼维护妇女权益
对于贬损妇女人格的情形,由于个体维权意愿低、成本高、胜诉难,类似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制裁。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形式贬损妇女人格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普遍建立了协作机制。此次公布的“公开贬损女性影响坏检察公益诉讼来撑腰——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公益诉讼案”,正是源于上海市妇联关注到相关舆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相关微博播放量达178万余次,众多网友留言称该海报存在物化女性、贬低女性、制造身体焦虑的嫌疑。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事实,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要求其督促涉案企业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全面整改线上线下各种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市场监管局之后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涉案广告已全面下架。6月30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由企业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作出守法从业承诺。9月12日,涉事企业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妇女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被侵权人感受最为真实。”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傅侃分析指出,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违法广告行为造成民事侵权、损害公益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但尚不能满足人格权益受损的广大妇女对法律救济的需求。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诉前磋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弥补行政执法的救济不足,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企业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充分发挥其惩治、修复、预防功能。如此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双管齐下,可以更好更快维护妇女权益、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网络空间
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突出,盲目打赏主播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一起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网络高额消费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自2020年7月以来,自行下载注册某公司运营的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元。由于佳佳以在网上找心理咨询师治疗为名向家人索要“咨询费”,父母并不知情,直到佳佳因抑郁症复发住院治疗,才了解到实情。最终,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将全部充值打赏钱款悉数退还给佳佳父母。
那么司法实务中,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造成财物损失,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回打赏财物呢?
“判断是否能够追回打赏财物,应当结合行为人年龄、其家庭背景、经济情况以及打赏频率、打赏数额、监护人是否明知等因素综合考量。”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副主任马慧娟解释说,根据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2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性法规,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深化家校配合,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用刚性规定约束运营者,从技术端口有效避免此类不当网络消费行为的发生,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马慧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