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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为了规范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2月8日就《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网信部门报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按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于1小时内进行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报告事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事发单位名称及发生事件的设施、系统、平台的基本情况;(二)事件发现或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对勒索软件攻击事件,还应当包括要求支付赎金的金额、方式、日期等;(三)事态发展趋势及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四)初步分析的事件原因;(五)进一步调查分析所需的线索,包括可能的攻击者信息、攻击路径、存在的漏洞等;(六)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七)事件现场的保护情况;(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1小时内不能判定事发原因、影响或趋势等的,可先报告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其他情况于24小时内补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或调查取得阶段性进展,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征求意见稿强调,运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网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运营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对运营者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