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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发生。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通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
案例一: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庞某通过微信将上家提供的运营商业务系统工号、密码发送给他人(另案处理)组织的“地推”团队,由“地推”团队使用上述业务系统工号、密码登录运营商业务系统,非法获取被害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人脸识别信息,并使用庞某从上家获取的验证码进行手机卡实名认证入网。庞某以上述方式将从“地推”团队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上家,并分别与上家、“地推”团队进行结算,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法院认为,庞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在出租屋内,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翻墙软件“纸飞机”进入“国际短信”类的微信群,在群里发布“短信代发、到达率高”的广告信息,接单后根据上家的要求发送短信,诱导他人访问上家提供的钓鱼网站从中获利。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获得他人手机号码,情节严重,且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为上家发送诈骗短信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2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未遂)追究被告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2021年5月20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公司任配送员。工作期间,李某某在上门为客户配送、开通中国某某电话卡时,未经部分客户允许便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多个手机APP账号(如抖音、淘宝、网易、京东、快手等APP)并对外销售,每成功注册一个账号,李某某获得2元~10元不等的提成,共获利人民币2635.7元。2021年12月6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说法: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鸿沟,为了能够获得相应的信息服务使用权限,个人不得不“主动”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却无法真正知晓自己的个人信息究竟将被如何处理以及谁将拥有自己的个人信息。更有甚者,个人信息买卖已经成为完整的黑灰产业链条,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相关法律要求,客户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作为基本原则,即任何类型和任何阶段的客户信息处理行为均应当满足这些原则性要求,即便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满足法定义务,如若相关行为违背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客户信息处理行为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价值,不得因谋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客户信息的收集范围和处理方式应当仅以实现相应的信息服务功能和业务目的为必要。
通信运营商在消费者办理业务、运用通信网络等时机,及时提醒,加强宣传,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比如张贴、发放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材料;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此外,治理电话号码能够隐藏、变身(声)用于诈骗,运营商还有广泛的工作空间。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必须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运作。在有关问题上“耍滑头”,威胁到公众利益乃至国家安全,必然要受到严惩。
此外,保护考生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考生切身利益是永不过时的话题。每年考试录取期间,都会有不法分子打着各种幌子诈骗考生钱财。这些年被骗上当的学生有很多,也有人因此错过了人生中很关键的一步,此类事件归根到底还是考生信息泄露造成的。避免这些悲剧事件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源头解决问题,不管是学校还是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考生信息数据加密保护工作,避免悲剧事件发生。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考生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知情同意”原则。广大考生要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号、考生号、登录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
《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起,构筑中国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为规范数据处理行为和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据开发利用良性循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也为市场主体明确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边界,与《国家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堤坝。依法保护社会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合理存储规范合法使用个人信息,任务依然艰巨,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监督保障。
作者:陈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