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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如何在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部署中谋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工作?如何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如何让人民群众在网络时代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面对安全形势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将如何履职尽责,切实担起维护网络安全责任?
答: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责。检察机关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聚焦以下三个方面安全形势重点推进、持续发力:
聚焦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网络政治安全是检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权、间谍窃密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邪教破坏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安全。
聚焦维护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依法严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网络黑客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民生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我国重要信息系统、窃取关键数据,以及其他泄露、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犯罪。推动压实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筑牢网络数据安全屏障。
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检察机关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全链条打击背后的网络黑灰产,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检察机关要结合“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构建“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体系。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曝光,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记者:检察机关将如何通过高质量履职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答: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公平竞争和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因势而为、能动履职。
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依法促进公平竞争。检察机关要依法平等保护数字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利用网络发布负面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电商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立足检察职能,依法稳妥探索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和恶意抢注商标、域名、深度链接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创新引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要突出加大对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大力加强对企业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同时,还要高度关注新技术新业态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保护创新发展,又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叠加演变。
许多企业的业务都涉及海量数据、丰富场景及复杂算法,完全依靠外部监管难度非常大,内部合规管理更为重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网络数字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全面推行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在网络数字领域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同时要积极探索以事后合规整改促进事前合规建设,推动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数据合规规范指引,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答: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来,检察机关就将网络治理作为重点新领域之一,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2021年以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修订后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公益诉讼相关条款,检察机关将上述新增法定领域作为工作着力点,依法稳妥加大公益诉讼力度。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上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余件,同比上升约2.9倍;2022年共办理6400余件,同比上升约2.8倍。
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网络治理作为公益诉讼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切入点,统筹运用各类监督方式,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追究相关民事主体公益损害责任。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夯实平台社会责任,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同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衔接协作机制,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对网络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
记者:网络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如何顺应变化、探索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把法律监督的动能转化为网络治理的效能?
答:面对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体现网络法治、数字法治要求的履职监督模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合助力网络法治的现代化。
要坚持综合履职,这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规则融合风险交织的必然要求。网络数字时代,规则制度相互融合,矛盾风险相互交织,对其治理必然是一个多方协同、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推动在网络数字治理领域不同检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转换、人员协作、会商研判,注重各类政策的衔接把握,厘清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界限,研判各类风险矛盾的综合处置,以检察综合履职的整体效能实现对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的综合司法保护。
要坚持一体履职,这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犯罪跨域人员涉众的必然要求。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涉众型、链条化等特征更为突出。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一体化优势,探索网络犯罪重点罪名的集中统一办理,加强纵向指挥和横向协作,建立案卷远程调阅、证据远程调取、诉讼当事人远程讯(询)问等制度,推动人员分类分层处理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置,形成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内部合力。
要坚持智慧履职,这是适应数字时代信息技术迭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注重加强办案与技术的融合,利用数字技术的融合运用提升发现、审查、认定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能力,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质效。要深入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强化对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分析、系统利用,加大对监督模型设计研发,实现个案办理式监督与类案治理式监督并重,推动网络数字领域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法治日报记者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