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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由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光明网、北京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天津市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讨会,于6月1日线上举行。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要从风险预防原则出发,推导出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对儿童在线受保护提供定期评估、提供适龄方案、保护性限制措施、主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苑宁宁谈到未成年人保护当中经常出现的三个伪命题:一是认为在数字环境当中,儿童的风险过于忧患,而往往忽视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二是过于强调数字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而不够重视政府、学校、监护人的责任;三是认为技术无罪。
在这三种伪命题之下,苑宁宁介绍了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认为在数字空间中,儿童也享有受保护权、生存发展权、参与权。对数字空间中的风险苑宁宁概括为七大类:一是内容风险,即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儿童产生的风险;二是联系风险,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电信通信技术可以便捷轻易地联系到未成年人,从而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行为风险,在虚拟空间中,儿童容易成为网络欺凌的实施者;四是消费风险,儿童容易出现非理性的高额消费,数字营销也可能对儿童消费习惯等方面形成负面影响;五是隐私风险,包括儿童个人数据的使用、收集、处理问题;六是新技术风险,新技术的应用辐射到儿童,会对儿童形成潜在影响;七是健康风险,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对儿童的吸引力导致儿童容易沉迷网络,从而引发健康风险。
对此,苑宁宁认为,应当从风险预防原则出发,在“谁创造,谁提供,谁受益,谁负责”的治理思路下,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定期评估,将儿童视角贯穿于研发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考虑可能给儿童带来的影响和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并在服务和产品上市后对实践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估;二是提供适龄方案,针对儿童自身特点,在产品设计、运营中对功能模式等做出相应的改良或增加适龄的设置;三是保护性限制措施,有些国家要求平台提供可行、可用、便捷的家长控制工具;四是主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在运营过程中开发主动性技术,识别儿童面临的风险或伤害,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儿童受到数字技术的侵害。(凌雪薇、王一涵)